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置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按照财政部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做好‘立改废’工作,优化政策供给,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的要求,结合深化预算制度改革中有关“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凡是预算支出形成资产的,均应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建立健全部门新增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挂钩机制”的规定,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草拟了《配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组织开展单位调研、座谈会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配置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配置办法》共计6章34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配置原则、资金来源和财政部门职责等;第二章资产配置标准,规定配置标准的定义、内容、调整等;第三章资产配置方式,规定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配置方式;第四章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规定配置预算审核程序、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职责和处理情形;第六章附则。
三、《配置办法》体现的主要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用。优先通过存量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配置需求。无法调剂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方式配置,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
二是落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要求。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审核、批复,要求在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同时提出资产配置绩效目标。
三是体现资产配置预算的约束性。明确资产配置预算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相关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四是体现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协同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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