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办法共8章59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主要特点为:
一是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的自治区本级资产管理职责,明确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履行价值管理、监督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实物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在具体内容上,增加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绩效管理、建立共享机制等规定;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实施办法》贯穿盘活资产、建立共享机制、资产调剂等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的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应充分论证,合理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三是构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权属清晰,未经审批不得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出租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采用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原则上应采用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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