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原则。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专设一章对资产的预算管理作了规定:
一是关于预算编制与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二是关于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作了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三是关于决算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四是关于绩效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此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