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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26-02-10 10:41:07

财政部回复: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除外情形

发布日期:2026-02-10 10:41 来源:财务与会计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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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第二条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账中提到:“(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请问,年初预算前下达前(1-3月),我单位已通过实有资金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是否可以在当年预算批复下达后(预计4月)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的情形,资金划转时间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严控预算单位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正式预算下达前,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已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部分预算指标,用于满足预算单位年初资金支付需求。预算单位可以使用上述预算指标,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委托收款,无需通过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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