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由该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今年10月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九章五十八条,对食品经营许可程序、许可审查细则以及备案和报告等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实施办法》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实施办法》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再要求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将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调整为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减少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
《实施办法》加强了校园食品安全许可要求,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许可,强化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针对拍黄瓜、泡茶等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办法》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可以申请简单制售,市场监管部门按简单制售许可审查要求审查。
此外,《实施办法》还优化了现场核查方式,调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标注,增加食品经营报告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