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49746万元,占财政部、住建部下达我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总量的41.3%,较上年增长87%。
为切实发挥奖励资金激励作用,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根据《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综〔2024〕36号)等规定分配奖励资金,一是对示范效应好的13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创新工作案例项目各奖励100万元;二是对2024年绩效评价较好、工作质效高的县市予以奖励,其中,绩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县市参与奖励资金的分配,80分以下的不参与分配。县市收到奖励资金后,可统筹用于支持各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县市的主动性,推动建立“以奖代补”机制。
目前,奖励资金已全部下达县市。下一步,财政厅将会同住建厅指导各地尽快制定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