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综〔2024〕36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1),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新财综〔2024〕36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资金文件7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至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附件1: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