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为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新疆各族困难群众的关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同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应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是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及补助水平。将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月,较上年增加30元/月,增长6%,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00元/月。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50元/年,较上年增加250元/年,增长6%,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76元/月。
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补助标准,在以上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26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提高36元。
二是提高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850元/月,较上年增加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800元/月,较上年增加1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550元/月,较上年增加50元/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提高至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
三是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250元/月,较上年增加150元,增长13.6%;分散供养孤儿提高至950元/月,较上年增加50元,增长5.55%。
这是我区2016年以来第五次提高城乡低保等标准,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我区全面驶入乡村振兴快车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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