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11_25 来源: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30%以上。
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农村籍老军人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提高农村籍老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4%,达到每人每月470元。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目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正在拟定实施方案,尽快将补助资金发至各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社保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金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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