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中央下达我区补助资金1046万元,主要用于残疾军人、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旧伤复发所需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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