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自治区分别在乌鲁木齐、喀什、和田建设3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民政部按照上一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代储中央救灾物资的管理经费。
近日,中央拨付我区612万元,专项用于代储中央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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