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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2 16:52:47

用地实务 办理林地使用审批的重要问答梳理全

发布日期:2024-11-22 16:52 来源:自然资源频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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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主要包括: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③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单位申请使用林地一般步骤?

①项目立项(矿山类需要取得采矿许可)→2项目选址→③提供用地红线,征询万山区林业主管部门落地上图看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④征地(自然资源部分出具用地相关证明)→⑤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⑥向万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⑦万山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⑧万山区林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万山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单位回传植被恢复费发票后,到市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领取行政许可。

3.项目建议书能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用于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不属于项目正式批准文件,不能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用于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4.设项目使用林地跨县区的,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占用林地报哪级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6.涉及未批先建,是否需要查处到位后才能补办手续?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7.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有哪些处罚?

(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二)刑事处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如何申报及审核?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9.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自然资源部门能否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10.什么情况下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什么情况下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要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规定,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

11.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如何处理?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12.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范围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政策怎么办?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13.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可以分期办理?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14.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可以边批边建?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15.跨多个市(县)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可以分段办理手续?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16.使用林地有限制吗?

依据《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17.使用林地组件是否需要提供环评手续?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组件环评手续非要件,但是有些项目,例如矿产开发项目、规模化养殖类非工业园内的工业项目、穿越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的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项目等可能会造成林地的污染,这些项目组件中需要提供环评手续,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供必要的参考。

18.风电项目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的规定:禁止在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建设风电场。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设风电场的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

19.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规定: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生猪养殖场使用林地规定?

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及养殖业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的规定:生猪养殖项目禁止使用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乔木和灌木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21.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是否需要占用林地?

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沿线应当设立保护区,即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最大风偏距离和相应的垂直距离所形成的区域,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的,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架空电力线路距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不属于占用林地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2.临时使用林地两年期满后可以延期吗?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23.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是否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明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恢复植被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24.临时占用林地是否可以占用乔木林地?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25.建设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占用和临时手续吗?

同时有永久使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经有审核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关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26.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能否使用一级保护林地?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

2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均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无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2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28.依据《贵州省征收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的规定: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征收、征用林地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29.项目取得林地审批手续后,是否就可以动工?

涉及采伐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获批后,并不能直接开工,项目单位还应到所在地的林草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要取得保护区行政许可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要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3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是否可以变更?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31.林地审核同意书(永久占地)有无有效期?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3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是否可以延期?

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二)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根据《规范》规定办理延期许可,可延期2次(共3年),期满后不再延期。在《规范》出台前,已经办理过1次延期的,允许再办理1次1年的延期许可;已办理过2次延期许可,并仍在延期许可期限内的,该延期许可仍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延期。

3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失效确需使用林地如何处理?

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的规定: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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