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这对进一步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部署推动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法定债务“闭环”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债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断加强,优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实施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扩大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开展"自审自发”试点,完善资金监管和债务偿还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债券功能,增强地方发展动能,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长效机制,有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有效减轻地方还本付息压力,债务风险有效缓释,债务管理更加规范透明,财政空间得到更大释放,经济微观循环更加畅通。但也要看到,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有些地方超出财政承受能力上项目,脱离预算约束搞建设,新增隐性债务和虚假化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然得到缓释但偿债压力仍然较大。
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既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高质量发展、完成“十五五”规划目标的客观需要。需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为经济行稳致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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