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内容: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专项信息的填报、新旧衔接的账务处理以及附则。以下从几个关键方面进行解读:
新规最核心的变化是明确了专项债券资金是否确认为负债的判断标准。项目单位需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判断是否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如果项目实施方案等约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偿还义务,项目单位应当确认负债;如果项目实施方案等约定不由项目单位承担偿还义务,则不确认负债,而是作为财政拨款收入或按企业会计准则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原则,确保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得到真实反映,同时也配合债务管理要求压实项目单位的偿还责任。
新规统一了各类项目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确保专项债券业务核算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在承担偿还义务的情况下,行政事业类单位需要在“2502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并应当设置“本金”、“利息”两个明细科目,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类单位同样需要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并应当设置“本金”、“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这种统一的科目设置解决了以往不同单位处理方式不一造成的混乱,便于信息汇总和对比分析。
在利息处理方面,新规也进行了规范。行政事业类单位按期确认利息费用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等规定,根据本级政府财政计算确定的本单位本期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利息”科目。企业类单位按期计提专项债券资金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这种处理方式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会计逻辑保持一致,使得利息支出能够准确反映在项目成本和费用中。
新规还要求项目单位对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其他资金等)进行辅助核算,清晰反映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资产的资金构成。这一要求有助于追踪专项债券资金的具体流向和使用效果,防止资金挪用和混用。对专项债券项目相关收入的确认也进行了规范:承担偿还义务的行政事业类单位运营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取得的专项收入,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而不承担偿还义务的单位,对于项目运营产生的、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财政的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不作为本单位收入进行处理。企业类单位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新规还明确新旧衔接处理规则。为确保2026年1月1日新规平稳施行,《规定》专门明确了新旧衔接的账务处理要求。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需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本金金额,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应付未付专项债券资金利息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根据本规定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但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要求计入应缴财政款,且尚未上缴的项目专项收入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项目单位填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债券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期累计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本期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累计偿还的本息金额、本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累计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本期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累计形成资产情况、本期资产增加情况等。这些信息需要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进行报送,为专项债券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