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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18741
  • 〔〕 号
  • 2020-10-15

对自治区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0-15 12:43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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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孟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温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的绿色发展。自治区考虑到温泉县财力比较困难,生态环境较弱,维护生态任务重等实际,于2010年将温泉县纳入到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当年拨付资金4540万元,2019年增加到5211万元,增长14.78%。近三年已累计拨付温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5373万元,年均增长1.06%。上述资金政策为温泉县打好蓝天、净土、碧水保卫战给予了大力支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体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和对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支持,2019年,根据《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改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分配原则、补助范围、分配算账因素、绩效考核要求和奖惩问责等内容。

今后自治区将进一步研究支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绿色发展的措施,继续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支持力度。同时,自治区将坚持生态为民、生态利民、生态惠民,把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与打好脱贫攻坚战结合起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通过持续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工程建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

联系人:刘海燕    电话:235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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