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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18753
  • 〔〕 号
  • 2020-10-15

对自治区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0-15 12:35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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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尔汗·买买提、古丽扎尔·艾吉代尔、赛吾尔丁·赛依都拉、阿同古丽·吐松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生均取暖费补助标准的建议》(第304[教科文卫]类)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会同自治区教育部门和部分学校进行了深入研究,办理意见如下:

一、政策和资金保障情况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出台完善了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学生资助等一系列教育补助政策。您们提出的提高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生取暖公用补助标准建议,属于中央事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文件精神,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属于国家层面政策,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标准,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各地必须严格落实。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义务教育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按分担比例承担。

自治区根据文件精神,按照每生每年120元标准,结合各地采暖期长短如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不等,采暖期按照85元、105元、140元、180元、220元标准划分层级补助,安排补助城乡中小学取暖费所需经费。2019年自治区安排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取暖费补助经费579.77万元。

二、落实号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下一步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我们将坚定坚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新疆教育工作。一是积极向中央反映,及时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中央政策支持;二是坚持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优化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联系人:王智栋            电话:0991-235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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