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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18754
  • 〔〕 号
  • 2020-10-15

对自治区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0-15 12:24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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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提古丽·艾则孜、古丽巴哈尔·赛来、沙拉伊丁·麦麦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自治区教育厅,现答复如下

一、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政策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由中央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即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即达到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另外,按照每生每年120元标准安排城乡中小学取暖费,具体根据各地采暖期长短按照85元、105元、140元、180元、220元标准划分层级补助。

二、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9号),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保障,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分担:第一档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州等4个地州以2015年为基数承担支出责任,增加部分由自治区承担。第二档其他地(州、市)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按37的比例分担。2019年自治区安排喀什地区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23.12亿元,其中:自治区安排喀什地区公用经费6.06亿元,喀什地区承担公用经费0.29亿元。

三、切实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您提出的“将义务教育寄宿制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由200元提高到600元”的建议,一是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属于国家层面政策,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标准,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各地必须严格落实。自治区在落实基准定额基础上,需额外提高标准,必须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区域平衡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规定上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按规定逐步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二是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义务教育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按分担比例承担。各地也要切实履行投入和管理责任,统筹解决好委员所关心的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等问题,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需要。

今后我厅将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坚定坚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新疆教育工作,坚持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优化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联系人:王智栋            电话:0991-235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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