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振〔202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包括哪些资金?
本《管理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重点用于支持各地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二、关于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产业帮扶质效,优先支持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开发,重点支持具备区位优势、市场竞争力强、联农带农紧密的产业项目。支持与具体产业项目直接相关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帮扶资金支持的村集体,在符合相关规定和分配顺序前提下,村集体收益优先支持重点帮扶群体生产生活。
各地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以及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地区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对疆外跨省就业的,使用中央资金补助;疆内跨地(州、市)、跨县(市、区)(含兵团)就业的,使用自治区资金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自治区帮扶资金可适当支持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建设。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三、关于帮扶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是什么?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
1.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2.单位基本支出;
3.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4.修建楼堂馆所支出;
5.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6.偿还债务和垫资(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中介费用(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除外);
8.“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设立各类基金、购买各类保险;
11.其他与常态化帮扶无关的支出。
帮扶资金应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应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四、关于帮扶资金是如何分配和下达的?
(一)资金分配。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和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于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具备条件时,自治区可适当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
(二)资金下达。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民委、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或财政厅告知函后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正式行文报送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在15日内按程序审核分配方案后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及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预算及时下达至有关县(市、区),并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地(州、市)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将资金确定至具体项目。
五、关于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是什么?
(一)管理部门。帮扶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工作、林草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林草部门共同管理。
(二)监督职责。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帮扶资金支持项目的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方向,严格项目审核论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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