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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1 13:02: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0-11 13:02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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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及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1.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各部、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2.会议定点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3.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统筹管理指导,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会议定点场所资源全国共享,各级机关共同使用。

(二)规范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

1.确定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或开放式框架协议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2.场所要求具备满足会议需求的会议室、住宿、餐饮等相关设施与服务能力。党政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符合条件者可参与采购。

3.选定原则: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依法依规,公开公平

4.采购内容与限价:政府采购内容明确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及线上会议服务费等。协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需在协议中明确各类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明细。

(三)实行动态调整与管理

1.协议有效期: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协议期满后需重新采购或符合条件者可续签。

2.动态调整机制: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在协议期内可按规动态调整,允许符合条件的场所申请加入,也允许场所自愿申请退出。

3.价格稳定承诺: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4.信息变更与退出:协议期内,场所如发生名称、法人等信息变更,或因功能不符、不可抗力等无法继续经营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或注销资格。

(四)强化监督与责任

1.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咨询与投诉。

2.党政机关义务:在会议定点场所办会应严格执行协议,不得提出超协议服务要求,不得要求虚开发票等。

3.会议定点场所义务:须按规定提供费用明细、电子结算单和合法发票;有权拒绝超出协议的要求。

4.违规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接会议、超协议收费、降低服务质量、提供虚假票据等违规行为,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重要提醒

1.资源共享: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及协议价格全国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均可查询使用。

2.凭证规范:会议费用报销时,须附会议定点场所通过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发票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行〔2015〕39号)同时废止。

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的政府采购和动态管理,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提供质优价廉的场所选择,同时强化预算约束和支出监管,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举措。各级党政机关及相关会议场所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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