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在充分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14个地(州、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管好用好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治区财政厅积极会同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
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农业农村处先后三次书面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14个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意见,共收到70条意见建议,其中:已采纳20条、未采纳45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意见已分别向相关单位说明了原因,并达成一致意见。
经法制税政处合法性审查,确定《管理办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财政厅法定职责,不存在其他不合法的情形。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各地(州、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4条,明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具体支持内容,支持对象以及支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共6条,明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采取定额测算、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共4条,明确要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等工作要求。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共4条,明确资金绩效管理,公开监督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管理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时间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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