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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3 19:35: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3 19:35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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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负责修订,于2025年5月21日印发执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修订了《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26号),明确了职责分工、分配因素、分配原则、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按照三部委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是修订资金分配公式。将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一般需求因素和特殊需求因素占比由85:15调整为90:10,同时明确在具体分配资金时,为保持对医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二是强化基金管理。明确医疗救助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三是强化各地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医疗救助基金为各级财政共同事权事项,各级财政需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自治区医疗救助基金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补助,近年来,各地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部分统筹地区基金结余由结余较多状态转变为收不抵支状态。根据各地基金变化趋势,为加强基金管理,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修订2022年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因素,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向自治区卫健委、医保局以及14个地州市财政局书面征求意见建议。4个地州市提出修改意见,其余10个地州市及自治区卫健委、医保局无修改意见。未采纳意见已分别向相关单位说明了原因,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十八条。

第一条明确了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包含的内容以及实施期限。

第三条明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为共同事权事项。

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自治区各级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明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第八条明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因素。

第九条明确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时限要求及拨付流程。

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强化医疗救助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七条明确该办法的解释单位。

第十八条明确该办法从何时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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