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预〔2025〕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三保”(即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简称“三保”)是保障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政府履职和稳住经济基本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础条件。
2024年12月,为增强基层政府“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对资金的分配对象进行了调整。二是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县保资金)中设立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并相应调整了资金分配因素。
根据《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财政厅制定了《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责、分配对象、测算范围和标准,以及资金分配原则、监督管理等,有效增强了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二、《办法》制定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充分考虑了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作安排,《办法》书面征求了14个地州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共收到13条意见。结合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经认真研究分析,采纳了1条意见,未采纳12条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逐一和相关地州市说明了原因,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2条,明确县保资金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促进收入高质量增长、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第二章工作职责,共4条,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县市区为主,地州市兜底,自治区监管”的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第三章分配对象、测算范围和标准,共3条,明确了县保资金的补助对象,保障范围具体为基本民生支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其他县级承担的必要支出等4方面,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共4条,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县保资金,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因素权重。一是对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结合财政困难程度、“三保”支出占财力比重、“三保”及其他刚性支出占财力比重予以补助;二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结合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员予以补助;三是缩小县级财力分布差异,对县级人均财力低于全区县级人均财力平均水平的县予以补助;四是为激励地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涵养财政税源,提升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对收入高质量增长的地县予以奖励;五是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对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的地县予以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对象、责任追责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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