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公路资产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3月1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上述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对我区公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结合我区公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我区公路资产管理中财政、交通运输、建设、管护等部门的职责,细化公路资产建设、移交、入账、建卡、管护等相关规定,确定我区公路资产处置流程及审批权限。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公路资产形成和维护管理、公路资产的预算管理、公路资产处置、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公路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
(一)厘清各方职责,明确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及监督检查公路资产管理情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公路资产管理制度、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公路资产处置等审批职责;建设单位负责形成公路资产并依法移交管护单位;管护单位负责公路资产日常管理及处置等。二是明确《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及PPP模式、特许经营模式建设形成的公路资产的汇总统计。
(二)细化公路资产账卡管理,确保底数清晰。一是在登记入账管理上,明确公路资产转固后移交和移交后转固两种情形的入账方式,确保公路资产不重不漏;二是在养护支出管理上,明确由管护单位按照养护支出的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或增加资产价值。三是在卡片登记管理上,明确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托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
(三)设定公路资产处置权限和流程,规范审批管理。一是对于公路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按照管辖权限,分别由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地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二是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四)提出公路资产报告和信息管理要求,强化公路资产监管。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路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公路资产报告制度,加强公路资产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