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9﹞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要求,在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现行的《办法》条款进行梳理,研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组织了两次意见征求,征求了自治区审计厅、人社厅,14个地(州、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本厅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再次补充完善了本《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10章48条,根据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的特点,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结题验收到监督检查,全过程、全方位地提出了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和使用方的职责分工、资金资助方式,就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经费拨付与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和流程、职责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