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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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zt000000/2023-01931
  • 发文字号:〔〕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12-13 10:58:04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9192号),自治区财政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依据中央的法规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使用管理办法》共计74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资产自用,主要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三章对外投资,主要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第四章出租、出借,主要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收入管理等;第五章对外担保,主要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收入管理等;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督职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涉密单位资产管理等。

三、主要成效

一是加强自用资产管理,提高单位资产使用的管理意识;二是严控对外投资审批,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三是完善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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