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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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97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张晓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金融支持南疆少数民族创业就业的提案》(提案编号973)收悉。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始终坚持就业第一,把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以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重大特殊就业扶持措施,大力实施就业惠民工程,着力在拓宽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居民收入上下功夫,多渠道引导各族群众有序进城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以业安人、以业管人、以业稳人,保持了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有效保障和改善了民生,凝聚了民心,争取了人心。

一、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情况

(一)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财政部门已对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就业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上述群体可申请最高20万元、贷款存续期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利息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中除LPR-1.5%以外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关于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为充分发挥普惠金融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作用,进一步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创业就业力度不断加大,不仅调高对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上限,同时放宽个人创业贷款申报条件,降低小微企业申报条件。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由个人最高贷款额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2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对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放宽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降低小微企业申报条件,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中对招用人员的要求,由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员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员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三)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南疆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根据政策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的30%部分,南疆四地州及国家级贫困县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地州市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20%,地县财政承担10%,地县承担部分由地州市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因此,南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地县财政无需安排资金。

二、落实创业就业扶持相关政策情况

2014年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将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考核指标,稳步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工作。

2014-2020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促进就业支出分别为54.89亿元、64.83亿元、58.81亿元、55.57亿元、49.5亿元、46.63亿、17.69亿元(2020年第一季度),累计投入资金347.92亿元,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支出。

2020年,自治区财政筹集下达就业补助资金24.4亿元(其中安排下达南疆四地州12.61亿元),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吸纳就业职业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截至12月底,我区圆满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城镇新增就业46.11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2.47%,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313万人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6.26%,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

为有力推动就业惠民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将南疆四地州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区就业的奖励标准从原每人30元提高至每人100元,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时间以上的,从原每人60元提高至每人300元;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为期3年;各类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超过每人1800元、18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自治区财政将继续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支持就业,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人:苏俊杰              联系电话:0991-235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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