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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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4-07-22 11:38:41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浏览次数:   【字体:

新财社〔2023〕26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12月31日。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财政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各地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负责牵头制定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和户均补助标准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户均补助标准按脱贫县2.06万元/户,一般县1.85万元/户予以补贴。

    第七条资金分配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总动态需求户数*]*户均补助标准([]:表示计算结果取整数)

其中:总动态需求户数=资金总额÷平均户均补助标准;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效系数。

在每年分配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据情对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组织地方开展交叉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地县

第九条 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修订相关技术标准;要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及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援疆支持、低息贷款、农户自筹等多种渠道,拓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统筹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十条 地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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