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_12_1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自治区《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要求,参照《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厅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管理、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财政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等要求,财政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会计处等业务处室具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厅内各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批准后,送法税处汇总公布。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各有关业务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送法制税政处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九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资产评估、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会计事项和会计人员检查的抽查主体为会计处,政府采购事项的抽查主体为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事项的抽查主体为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财政票据事项的抽查主体为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各抽查主体根据检查对象范围,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第十二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财政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年度检查计划,由各抽查主体征求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实施。无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经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法制税政处备案。各抽查主体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四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有执法权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处室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报厅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各抽查主体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厅领导批准后,送法制税政处备案;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处室共享,并及时向信用平台推送,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