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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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zt000000/2024-0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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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4-07-08 11:55:57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什么是公益性群众团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公益性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是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工作权限是什么?

一是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四、群众团体需报送哪些材料?

一是申报报告,二是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三是组织章程,四是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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