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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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zt000000/2024-00494
  • 发文字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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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4-04-18 18:54:57

自治区财政厅对新疆凌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财政厅派出查组新疆凌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行为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该所在出具的新凌巨会专审字[2021]-040号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财政厅决定给予新疆凌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即: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经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发布在自治区财政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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