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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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3-03-18 18:22:32

《新疆人才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政策依据

为规范新疆人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人才基金使用效益,源源不断培养造就优秀人才,更好地推动科教兴疆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战略性人才支撑。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28号)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的管理办法分为6章,25条。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人才基金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制度;

(二)研究确定需由人才基金支持的重大人才计划项目;

(三)听取审议人才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加强对人才基金支持的计划项目的监督和审查;

(四)协调解决人才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人才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拨付用于自治区和兵团人才工作的资金;

(二)自治区和兵团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疆内外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自治区和兵团人才工作赞助、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人才发展的资金。

人才基金使用范围:

(一)保障国家和自治区、兵团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实施;

(二)保障自治区、兵团人才发展战略性需求,支持打造国家级人才平台、引进用好战略科学家、建设“双一流”重点学科、开展国际化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

(三)奖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资源开发;

(四)支持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扶持人才创新创业,为人才提供科研资助、生活补助、医疗保健等保障;

(五)表彰奖励优秀专家人才(团队),以及育才引才用才留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经费,专家国情区情研修经费;

(七)其他经领导小组批准由人才基金支持的事项。

     本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行2012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