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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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zt000000/2023-01122
  • 发文字号:〔〕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05-11 11:34: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

一、制定《使用办法》的必要性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做好相关办法“立改废”工作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已废止《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资管〔201113号)《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资管〔201114号)。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9192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资产处研究制定了《使用办法》。通过《使用办法》,一是加强自用资产管理,提高单位资产使用的管理意识;二是严控对外投资审批,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三是完善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明确审批部门和流程,原则上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为底价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使用办法》主要内容

《使用办法》共计740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资产自用,主要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三章对外投资,主要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第四章出租出借,主要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收入管理等;第五章对外担保,主要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收入管理等;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督职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涉密单位资产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