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自治区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提出明确要求。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推进“以公促廉”的重要抓手。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夯实部门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做好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
二、扎实做好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
(一)公开主体。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是负责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
(二)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预决算按照自治区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地方的部门公开预决算。
(三)公开内容。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具体可参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和报表格式,并与部门预决算公开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
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单位在公开预决算时,要对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重点事项作出说明。
(四)公开时间。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间为部门批复后20日内。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五)公开方式。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其中当年预决算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单位,在所属部门门户网站单独、完整、同步公开,同时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三、压实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责任
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是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开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负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制度办法,统筹安排全区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推进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工作进展,统计、通报、总结全区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地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县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预算公开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要求做好汇总报告等工作。
(三)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一是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公开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明确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审核、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公开。同时指导单位妥善处理涉密信息。二是部门所属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具体工作方案,加强与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沟通,依法依规做好涉密事项管理工作,制定舆情应对实施方案,主动跟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部门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负责。
四、执行预算公开报告通报制度
财政厅实施预算公开检查时,对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预算公开工作、建立汇总报告制度的要求,财政厅汇总年度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情况通报发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