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进行政策“松绑”,和以往政策对比,主要变化和特点如下:
1.实施更积极的审发自主权。《意见》明确,在10个省份以及雄安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以外的省份,打通专项债券在建项目续发“绿色通道”,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机制,每年组织4批次项目申报审核,稳定社会预期,提升项目储备质效。通过放权限、优程序,促进区域建设“增速提效”。⠂
2.实施更广泛的投向领域。《意见》明确,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增加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等领域,并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上限由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升至30%,有效增强地方政府融资能力,赋予地方政府在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上更多的自主权。通过扩范围、升比例,为经济结构优化“搭桥铺路”。
3.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意见》明确,专项债券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挪用。健全完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的工作机制,强调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管。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坚决遏制违规使用专项债券问题,加强审计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通过强机制、全流程,为用实用好债券资金“保驾护航”。
4.实施更灵活的偿还机制。《意见》明确,落实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和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平衡,除项目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外,明确可调度其他项目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偿还本息,有效防范专项债券偿还风险。通过拓渠道、更灵活,筑牢专项债券偿还“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