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25〕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所称救灾资金包括哪些资金?
本《实施细则》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二、关于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
1.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支出,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池塘疏浚支出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支出。
2.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支出。
(二)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
1.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程序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2.自治区防灾救灾资金除可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病死羊、牛、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规免疫疫苗采购以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方面,包括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动物调运流通和落地监管、购买职业保险、公路检查站建设和运行、防护物资应急保障、采购畜禽标识和证章标志、兽医实验室改造提升、抗菌药减量化、兽医队伍培训和履职能力提升、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兽药等追溯体系的建立等方面。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补助项目实施单位。
(三)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
1.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2.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3.自治区防灾救灾资金除可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因灾损毁的其他设施,购买抗旱、饮水等所需设施。
三、救灾资金是如何分配和下达的?
(一)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测算分配: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及各地申报情况等。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病虫害地方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也可以根据自治区向中央申请的救灾资金规模,与中央下达的救灾资金规模按比例测算。
(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测算分配:分配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方式分配。
(三)水利救灾资金测算分配:根据上一年度全区洪涝灾害实际,结合各地(州、市)、各单位水利救灾资金申请及上报的水毁修复项目,确定本年度项目库。根据当年防洪度汛形势,统筹水毁防洪工程对本年度安全度汛的影响,水毁设施修复的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并向防洪重点县(市、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倾斜。
(四)救灾资金下达: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为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后10日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地(州、市)财政部门,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并抄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以及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各地(州、市)、县(市、区)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各地(州、市)、县(市、区)自行出台的政策任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如何确保救灾资金有效发挥使用效益?
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项目台账管理,要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资金下达2个月后,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自治区将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将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和财政厅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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