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25〕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哪些资金?
本《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生产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科技支撑与公共服务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果蔬、畜禽、水产品重点品种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监测能力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支出等方面。
(二)畜牧业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家禽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模式转变、饲草料产业发展以及有关试点,强化畜牧业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三)乡村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对自治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农产业加工园区补助,支持现代种业振兴,农作物、农产品及农药质量监测和能力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垦事业发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农业发展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农业对外交流与农产品宣传推广等。
(四)农业科技支撑与公共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发展创新发展与服务,开展“三农”问题研究及干部能力提升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
(五)农业可持续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年度监测和“双随机、一公开”肥料产品的抽查,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质量抽检项目等。
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如何分配和下达的?
(一)资金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定额测算和项目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及权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印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执行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从已建立的项目库中择优进行分配。
(二)资金下达。提前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农村厅应在上年度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财政厅在每年12月底前,将预算提前分解下达至各地(州、市),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各地(州、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下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如何确保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效发挥使用效益?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1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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