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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5-00512
  • 〔〕 号
  • 2025-03-17

关于《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17 17:40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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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410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121日起在全国推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总体思路

(一)贯彻全面节约战略。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充分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点,强化税收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功能,增强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

(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分类设置地表水、地下水差别税额,对特种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抑制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目划分。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取用水类型,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将税目设置为城镇公共供水、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等。

(二)关于适用税额。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三)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要求,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明确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关于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主要包括贯流式、循环式2种方式。综合考虑取水计量、税收征管等因素,明确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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