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总体思路
(一)贯彻全面节约战略。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充分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点,强化税收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功能,增强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
(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分类设置地表水、地下水差别税额,对特种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抑制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目划分。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取用水类型,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将税目设置为城镇公共供水、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等。
(二)关于适用税额。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三)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要求,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明确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四)关于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主要包括贯流式、循环式2种方式。综合考虑取水计量、税收征管等因素,明确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