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24〕1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此外,近年来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的实施,既是进一步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基本前提,也对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印发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厘清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权责边界,推进文物资源资产的普查、登记、入账,加强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二、《办法》的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8章43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盈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
《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收藏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保护收藏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等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部分高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并不隶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而是隶属于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办法》同时强调了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四、《办法》解决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计价难和满足管理需求之间的关系
《办法》明确规定管理收藏单位的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及时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还明确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五、《办法》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为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办法》强调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盘活用好文物资源资产,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文物的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提高文物资产利用效率。
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
六、《办法》对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处置、使用及收入的管理权限设定
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调拨、交换、借展借用、修复、复制和拓印、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搬迁(移)、修缮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履行审批、备案等手续。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七、《办法》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和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结合文物普查和文物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建设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监管平台,实现管理收藏单位安全防护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