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调整政策执行。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做好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筛选和审查批复、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根据自治区下达资金预算规模和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分解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各地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田块整治;
2.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3.田间道路;
4.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5.土壤改良;
6.农田输配电;
7.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科学施肥增效示范等工作。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自治区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补助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审计决算、项目验收等费用,可从自治区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必须的质量抽查、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5%据实列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自行解决。地(州、市)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
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中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建后管护或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地县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安排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年度资金下达规模、历年结余资金和自治区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进行测算,补贴作物以种植冬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作物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前一作物补贴完成后,剩余补贴资金不足以覆盖下一作物的,后续作物将不再发放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资金按照各地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上一年度各地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排名靠前的、建设成本高的区域予以适当倾斜。可适当切块安排资金,根据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实施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平均补助水平为基础,可综合考虑粮食主产区和南疆地区等情况,对超过(或低于)平均补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州、市),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县(市、区)应当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各地财政应当发挥政府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受益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休耕支出。根据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五)耕地轮作支出。根据轮作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因素测算。其中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根据治理实施面积等测算;土壤普查根据普查点位数量、检测化验样品数量、技术指导服务县市数量、培训人次数、成果指标以及国家下达的其他任务指标等测算;科学施肥增效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田间试验数量、取土化验数量、农户调查数量、示范区建设面积以及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其他任务指标等测算;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根据监测点数量及监测项次、耕地质量评价区数量等测算。
(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四章预算下达
第十条 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15日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地(州、市)财政部门,并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驻新疆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关于自治区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类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预算30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至地(州、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审计厅,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有效衔接。
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地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五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定期摸底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消化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补贴资金必须办理结转手续,应当于次年11月底支出完毕。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形成结余的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次年12月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
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直属单位等自治区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