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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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08_07 来源:
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哈密地区财政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阿勒泰地区财政局、塔城地区财政局:
为加大脱贫攻坚支持力度,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依据《关于审定<2019年自治区脱贫攻坚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新扶领办字〔2019〕95号)批复。现下达你地区(市)201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万元,其中,请列2019年“21305农林水支-扶贫”科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须在5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各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在规定时限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
五、根据《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财政经费第十五次专题会议》决定,本次安排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有扶贫任务的43个非贫困县脱贫攻坚,不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
六、为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规定,现将你地州(市)2019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细化到项目发至各县(市区),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七、资金到达后,请及时拨付,严禁滞拨延压。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附件:1.2019年自治区脱贫攻坚资金分配汇总表
2.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