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和《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新政发〔2016〕60号)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意见》(新经信科装〔2018〕615号),为规范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称自治区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工信厅按照专项资金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管理,确保资金效益充分发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会同工信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审核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实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重点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当年培育或认定的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当年评审的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   (四)其他符合当年技术创新的重点支持方向。   第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其关键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二)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疆境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   (三)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规范、实效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第七条 由自治区工信厅下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重点支持类别。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企业自主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送所属地、州、市工信部门初审。   (二)地州初审推荐。各地、州、市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将初审推荐意见、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资料,汇总报送自治区工信厅。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资格审查。自治区工信厅对各地、州、市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项目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支持方向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行业分组进行专家评审,每组专家由行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审计人员构成,通过专家集中打分的方式,兼顾各行业和地域,按照得分排名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拟支持项目名单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工信厅提出,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自治区工信厅报送的材料具体包括: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会方案及评审结果;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表;公示结果情况说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拨付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后补助和奖励的方式进行支持。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技术创新及产学研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对当年评定的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分行业择优支持,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对申请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按照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10%以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补助。   (二)对申报重点技术创新及产学研项目的,按照每个项目研发经费投入额度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申报自治区级优秀新产品的,根据相关办法按照评审确定的等级给于奖励。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会计准则和本细则的要求核算和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对当年已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安排。    第五章 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自治区工信厅根据公示结果和资金总体额度,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按照专项资金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点,从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方面,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下达预算时,同步将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实现,资金效益充分发挥。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要扎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执行中,常态化开展绩效监控。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执行情况,执行进度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等。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偏离程度,是否需要调整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等。   (三)目标偏离及应对情况。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发生偏离的主要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自治区工信厅应对年度项目实施及资金绩效进行自评,并于年度末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工信厅对专项资金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现象。对违规套取专项资金的,一律追回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原经信委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0〕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信厅按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抄送:本厅预算处、财政内控监督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五月七日2020年5月21日印发 - 6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