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规范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_01_10     来源: 浏览量:

2019_01_10     来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5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8〕41号)的精神,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调整规范到位

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及时解决易地扶贫搬迁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针对性举措。自治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地(州、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工作要求,坚决查处和纠正打着扶贫旗号违法违规融资的行为,杜绝借扶贫名义为其他项目举债融资,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情债务风险。

  • 严格落实已承贷承接融资资金偿还要求

按照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及投资计划,自治区易地扶贫投融资平台公司——新疆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需承接国开行新疆分行、农发行新疆分行长期低息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

1.各县市2017年7月14日前承接的贷款,按照《“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执行,相关县市在保证规范使用、明确偿还责任的前提下,确保资金安全,继续有效使用。

2.2017年7月14日后承接贷款中已使用的资金,自治区财政追加预算资金,于2018年9月20日拨付到各地县,由县级财政拨付至县投融资平台,县投融资平台偿还至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公司,由新疆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还国开行新疆分行、农发行新疆分行。

3.2017年7月14日后承接贷款中尚未使用的资金,各县(市、区)按原渠道归还至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公司,由新疆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还国开行新疆分行、农发行新疆分行。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确认,新疆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国开行新疆分行、农发行新疆分行承接的专项建设基金已归还两行,所需资金于2018年6月全部转换成地方政府债券安排解决。

三、继续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为全面保障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在建项目资金需求,确保相关县市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未使用贷款产生的资金缺口,由自治区财政在2019-2020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予以统筹解决。各地(州、市)、县(市、区)及投融资平台要严格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做好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严禁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