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新疆明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的公告

2024_04_15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量: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厅派出查组新疆明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行为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该所在出具的新明境专审字[2022]024号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等问题。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和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岳爱民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限自4月12日起生效,至7月12日截止。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经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信用中国”,信息使用人可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进行详细查询。

特此公告。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