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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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90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次数:   【字体:

托乎提·亚克夫委员

您提出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机制的建议》已收悉。对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深入研究财政相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规定,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费,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予以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2020年自治区财政已拨付各地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1553.49万元,较2019年补助资金201.11万元增加了1352.38万元,资助了全区84家民办养老机构。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规定,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为保障我区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近年来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补助资金和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部用于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补助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南疆四地州乡镇敬老院新建改扩建项目等支出。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民政厅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行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加大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统筹力度,积极落实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有力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感谢您对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人:许纪华           联系电话:0991-281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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