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20.02.28 【实施日期】2020.03.01 【修正日期】 【失效日期】2020.05.31 【修正依据】 【失效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 本信息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发文单位有关文件为准。因使用本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