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9.12.04 【实施日期】2019.12.05 【修正日期】 【失效日期】2022.12.31 【修正依据】 【失效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公布,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 本信息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发文单位有关文件为准。因使用本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