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0年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_09_07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量: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新财脱贫组[2019]2号)要求,为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全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做好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中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和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安排要求,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扶贫项目资金“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紧密结合中央巡视提出绩效目标设置不够科学的问题,安排部署2020年的扶贫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扎扎实实地把脱贫攻坚任务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中央巡视组指出:部分扶贫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不够科学。因此,2020年扶贫绩效管理要紧密结合问题开展各项工作。

(一)认真检视问题,统筹合理安排工作

按照中央巡视指出的问题,财政部门从自身做起,认真检视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在推进扶贫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思想重视不够、监管缺失等短板问题,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论述及重大工作部署,深刻学习领会中央及自治区扶贫绩效管理的各项政策要求,统筹安排部署扶贫绩效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科学合理编制扶贫项目绩效目标

所有扶贫项目资金必须逐项设置绩效目标,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部门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负责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绩效目标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确保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现100%全覆盖。

(三)执行扶贫项目绩效监控。

对所有编制绩效目标的扶贫项目按每年5月、6月、8月时间节点进行绩效监控,其中6月底的监控情况,按要求于720日前由财政部门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四)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情况由地州市级、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地县级、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要对自评结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三、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财政厅财政绩效评价中心牵头负责全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出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工作任务,对扶贫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录入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扶贫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地县在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地县财政部门限时整改。对地州市、县市区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排名,督导地县财政部门改进工作,促进地县财政部门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财政厅各业务处根据扶贫绩效总体工作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的工作要求,审核自治区本级对口部门单位扶贫项目绩效管理相关材料,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到位。指定专人负责查看扶贫监控系统中资金下达、红灯预警情况,落实常态化工作机制。承担分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责任,对分管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出现问题,追究各业务处室责任。

(二)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一是组织做好地州市本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及录入工作。二是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录入动态监控系统。三是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扶贫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县市区在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县市财政部门限时整改。四是落实自治区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自治区发现的本地区所属县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县市区进行整改,提高工作质量。五是按月分析汇总本地区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向财政厅政绩效评价中心报告整体工作情况。

(三)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一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州市级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二是组织好本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全部录入动态监控系统。三是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监控,将绩效监控情况录入扶贫动态监控系统。四是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录入扶贫动态监控系统。五是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发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部门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四、落实工作措施

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要求,为做好2020年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落实措施:

  (一)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2019年财政厅组织专人对地县编制的扶贫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了3轮集中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相关地县进行整改,促进了地县编制绩效目标工作质量得到提升。2020年,财政厅将继续组织专人,加强对地县编制的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工作,并将积极与厅扶贫处协调配合,重点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工作。

  (二)及时将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录入动态监控系统。

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工作要求,财政厅将督促指导地州(县市)录入扶贫项目绩效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填报录入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对2020年全区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必须于630日前完成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及录入工作。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地县进行整改。

根据2019年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反映情况来看,很多地县存在“绩效目标填写不规范”红灯预警、金额填报错误、扶贫项目“细散小”等问题。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以及结合扶贫巡视指出的绩效目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2020年,财政厅将继续加强督促地县及时处理整改这些问题,提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质量。

(四)继续加强并执行“推送监控问题”工作机制。

2019年,财政厅预算处建立了定期(每周或每日)向各地州推送监控发现问题的工作机制,对促进工作进度及提高工作质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20年,财政绩效评价中心将继续执行这项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每周或每日)将各地县动态监控平台反映出的问题推送各地州市,及时落实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提高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质量。

五、健全保障机制

针对地县财政部门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全面落实2020年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自治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夯实工作责任。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自治区统筹、地州负总责、县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承担各自的工作责任。强化并进一步落实地州市和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对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处理整改,影响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及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相应追究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局长责任。

(二)建立工作台账。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扶贫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地县在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地县财政部门限时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登记到台账之中。同时要督促指导地州市、县市参照自治区管理模式分别建立各自的工作台账。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财政厅党组工作安排,由财政绩效评价中心负责,定期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每两个月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每半年向厅党组会议报告。

(四)建立定期评价工作机制。

自治区对地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对地州市、县市区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排名,督导排名靠后的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促进地县财政部门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