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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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汲建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财监〔2019〕24号)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_12_09     来源:

汲建强 

  根据群众来信反映,“2019年7月24日,新疆亿安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疆东霖祥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9〕015号),实际审计人员非审计报告上载明的注册会计师,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局成立检查组,召集厅机关纪委、法制税政处、会计处、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了共同审理研究,通过对新疆亿安通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的核实:业务约定书签字人、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三级工作复核项目负责人均为乌鲁木齐元玲妙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杨小玲,非事务所员工,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厅决定对新疆亿安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汲建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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