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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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4-04-16 18:46:00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继续支持商品储备,根据中央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税务局、商务厅、粮储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采取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的方式,继续给予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是指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资格认定或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该项政策的延续实施,将持续每年能为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减轻较大税负,将对我区商品储备企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